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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認證專欄

關於租賃契約

關於租賃契約

關於租賃契約

2024-06-01/ 何叔孋 公證人

「租約為什麼要公證呢?我們自己簽一簽不就得了?」
「租約如果公證會被政府課稅耶,我看不要公證好了!」
「公證麻煩啦,還要拿權狀稅單,我們自己簽一簽好了啦!」

以上對話經常可以在我們事務所裡頭聽到,有租賃房屋經驗的人是不是也耳熟能詳呢?
其實租約看似簡單,裡頭可是大有學問呢。

依公證法第13條規定,以下4種情形得以公證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1.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2. 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
3. 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
4. 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

一、減少無謂糾紛
租賃契約經公證人確認雙方意思,租賃雙方對於契約條款較不易有爭執,讓租賃雙方的權利獲得更好的保障,更可以減少無謂的糾紛。

二、保存證據
租約公證,由公證人保存卷證(基本上保存15年),避免日後發生糾紛,但是書面資料卻找不到。事先保存證據,避免一方反悔不承認,減少糾紛。

三、強制執行效力
如租賃契約需附加強制執行條款,公證人會在公證書裡頭記載:「承租人應給付如契約所載之房屋租金、違約金,及期限屆滿應交還如公證書所載之房屋,出租人於期限屆滿,應返還保證金;如不履行時,均應逕受強制執行。」。對於房客返還房屋、給付租金與違約金,或房東的返還押金等事項,不須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這樣一來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都能獲得保障。

四、節省勞力時間費用
進行訴訟程序不僅裁判費比公證費用高得多,又需要耗費時間精神,因此公證租約是保護雙方權益最好的辦法。

五、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
民法第425條規定: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也就是說,當租約是超過五年的長租時,有經過公證,就不必擔心屋主換人之後被迫搬遷。

納稅是國民應盡的義務,有收入就要繳稅,公證保障的是人民的權利,與繳稅基本上二者是沒有關連性的。房東租賃所得的基本扣除額是租金的百分之43,也就是說租金的總所得中百分之57是租賃所得額,與其他綜合所得合併計算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