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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認證專欄

遺囑的法定方式

遺囑的法定方式

遺囑的法定方式

2024-06-01/ 何叔孋 公證人

(一)五種方式的遺囑,依情況選擇
依照我國法律規定,遺囑分成「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五種。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辦理遺囑時,才會辦理口授遺囑。口授遺囑就像電視上演的,遺囑人躺在病床上指定二名以上的見證人,敘述遺囑意旨,見證人中的一人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或者是錄音方式,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為真正以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然後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由於口授遺囑是在特殊危急情形時使用,程序不像其他遺囑的程序一樣完整,所以在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提經親屬會議認定遺囑的真偽,如果對於親屬會議認定有異議時,可以請求法院判定。
這時候一場親情倫理劇碼可能就會上演了。
這種遺囑的地位比較危怠不安,很容易就被推翻了,所以法律也規定一旦遺囑人可以用別種方式辦理遺囑時,口授遺囑就失效了。

(二)自己可以書寫,辦理自書遺囑認證
所謂自書遺囑,就是由遺囑人從頭到尾親自書寫全文,簽名加上年、月、日。比方前言所述,筆者書寫的遺囑即是。重點是一定要親自書寫全文加上簽名,不能用打字等方式替代。所以辦理自書遺囑的當事人,必須要認識字而且可以自己書寫全文才行。有時候當事人會說:「我認識字啊,我會簽自己的名字!」,但一問之下才知道是「只會簽名」、「看得懂部分的字」。這種情形是不能夠辦理自書遺囑認證的。
自書遺囑可以提出給公證事務所或者法院公證處,請求辦理認證,該認證文件會由公證處所永久保存。

(三)由他人代筆,辦理代筆遺囑認證
代筆遺囑須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並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代筆遺囑可以提出給公證事務所或者法院公證處,請求辦理認證,該認證文件會由公證處所永久保存。
目前有學說以及實務見解認為「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及法院實務學者見解參照,該規定所稱使見證人中之1人筆記,因法律未規定筆記方式,又代筆遺囑方式制定,重在透過代筆見證人將遺囑人遺囑意旨以文字予以表明,故亦可以電腦打字作成,以因應資訊化社會需求。」(法務部民國101年12月21日法律字第10103109870號函、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432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第49號判決等)
個人基於公證人的立場,目前採取比較保留的態度,在立法上除了自書遺囑之外,其實應該可以仿效他國都可以開放以打字方式作成,但因為我國並未像西方國家有簽名登記的配套,所以在沒有正式修法以前,個人還是採取比較保留的見解,代筆遺囑仍然需要代筆人親自書寫。

(四)由公證人辦理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須由公證人親自書寫,遺囑人指定兩名見證人,並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再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公證遺囑亦由公證處所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