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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認證專欄

概談遺囑

概談遺囑

概談遺囑

2024-06-01/ 何叔孋 公證人

預立遺囑有很多優點,不須要擔心不吉利、觸霉頭,因為倘若人生中有個閃失,至少很多事情是已經安排好了的。所謂遺囑,當然是遺囑人生前預立,等到亡故時生效的,所以作成公證認證的時點自然是遺囑人還在世時。

預立遺囑好處多
(一)財產處分權利不受限制,隨時可以更改內容
傳統華人的觀念,當相當忌諱寫遺囑這件事,在一些保守的家庭裡面,更是連提都不能提,老人家擔心小孩只想到錢、想到要分家產,感覺上就是在觸霉頭,希望老人家早些走一樣;年輕一輩的即便有稅捐上的規劃,也很擔心一經提出,老人家會認為自己不孝,進而把父母子女的關係都給打壞了。
事實上,預立遺囑的好處是相當多的,除了遺囑人還在世時,財產仍為自己所有,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處分(包含出租、出售、贈與、買賣等等,在寫了遺囑之後,所有權人的權利均不受限制)之外,遺囑人如果認為子女中有不孝者,或者更孝順者,隨時可以更改遺囑,也就是以撰寫後遺囑的方式,將前面做的遺囑撤回、做變更。更有甚者,遺囑人發現不動產景氣佳,想出售牟利賺取利益,進而費用可以用在自己身上等情形,均可以隨時對於遺囑中提到的財產做處理。遺囑人寫了遺囑之後,不必怕財產贈與給子女後遭到棄養,這是一大優點。
辦理遺囑公證或認證,遺囑人需要到場,如果不認識字無法書寫,要另外找兩位無財產跟特定親屬關係的人到場當見證人。需要攜帶身份及財產證明文件,最好另帶戶籍謄本。財產要給誰,想要誰當遺囑執行人,最好都要有身分證字號,以便核對身份。

(二)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過戶省事迅速
在節稅方面,以遺囑辦理繼承登記與一般繼承一樣,固然只有遺產稅問題,不須繳納增值稅;民法也規定,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繼承人於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中,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之遺產,並不得妨礙其職務之執行。所以,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時,遺囑執行人一經辦理遺囑執行人登記,就能以遺囑執行人身分,替全體繼承人辦理國稅局遺產稅申報完稅程序,以及在地政事務所依照遺囑內容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將來辦理過戶時,在地政事務所那一關也就不須要全體繼承人提供印鑑證明才能辦理繼承登記。
一般而言,遺囑人會以遺囑分配遺產,就是各繼承人繼承的財產有多寡不均的情形,而在這種多寡不均的情形之下,在遺產中分的比較少的人就會較不願意提供印鑑證明等文件配合辦理繼承分割過戶程序,更有甚者,筆者也遇過當事人詢問在此種過戶困難情況時,不願意配合的一方希望能拿到一些「補償」才願意配合辦理,該「補償金」的給付應該怎麼處理比較好?此種情況反倒使得遺囑人處分遺產的意思遭到扭曲。因此,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將來辦理過戶時,比較能夠貫徹遺囑人的意思。

(三)遺囑侵害特留分,有特留分扣減的問題
1.特留分是什麼?怎麼計算?
經常有人問到,「我聽說其他兄弟姊妹還是可以出來分耶!」、「就算媽媽寫了遺囑,好像嫁出去的姊妹她們還是有權利是嗎?」、「我爸爸就是覺得那個弟弟不孝順,不想分給他,這樣也不行啊?」

民法規定,為保障各繼承人的繼承權利,有所謂「特留分」的設計,簡單來講,就是「法律上特別保障留給你的那一份遺產」。「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那麼,該怎麼計算特留分呢? 

例如遺囑人的配偶已經過世,第一順位繼承人(子女)有三人,所以平均繼承的情形下,每人應繼分各1/3,而子女為繼承人時,子女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1/2,所以遺囑人小孩每個人的特留分是1/6。
1800萬X(1/6)=300萬
所以如果以不動產價值計算,遺囑人的大女兒依法可以主張價值300萬元的特留分。

2.遺囑侵害特留分,會怎麼樣?
前面說到,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時,繼承人於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中,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之遺產,並不得妨礙其職務之執行,所以繼承人原則上無法對於遺囑執行人的程序進行阻撓。但是認為被侵害特留分的繼承人,還是可以主張特留分扣減權,繼承人要打官司主張扣減。
民法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所以如果被繼承人在遺囑裡面有交代到自己之前給過女兒嫁妝、幫她們買房子、給錢做生意,這種特種贈與的價值要加入遺產裡面一起計算遺產總價值,簡而言之,如果曾經有過特種贈與的狀況,被繼承人的女兒能主張的特留分金額會被「稀釋掉」,能分的就會更少。
此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重大侮辱或虐待的情形,是因為民法規定,繼承人如果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被判刑、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寫遺囑或妨害其寫遺囑、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遺囑、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以上這幾種狀況,繼承人會喪失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