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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為了您的公、認證相關案件能迅速確實且有效地辦理,
請在辦理案件前,先備妥所需的相關文件,以節省您寶貴的時間,
若有任何問題,亦可聯繫我們,本所竭誠為您服務!

常見問答
FAQ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洽詢地址與電話
地址: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2號3~5F
電話:02-2343-2888
中國大陸公證員協會每一省市都有,要看您的文件是要持往哪個省份或直轄市而定。海基會網站有各省份公證員協會之通訊錄,請連結此網址就可查到:
http://www.sef.org.tw/lp.asp?CtNode=3899&CtUnit=2072&BaseDSD=7&mp=34&nowPage=1&pagesize=15
辦完公認證後,大約一個星期後即可向海基會查詢進度,打電話或上網查均可。
(1)電話查詢:海基會電話:電話:02-2175-7000(台北市中山區北安路536號)。
(2)網路查詢:海基會民眾查詢文書申辦驗證進度網站:http://sefapplyap.sef.org.tw/cod/
以103年花院民認孋字第000888號為例,輸入的字樣如下,所有0均不能省略,全部案號共六碼:
海基會範例
以單身宣誓書為例,某甲欲前往上海市與當地女子結婚,來本所辦理單身宣誓書認證。本所會製作五份經認證之單身宣示書,由某甲帶回兩份前往上海市使用,一份本所留存,另兩份由本所寄交海基會,海基會收文後會再將其中一份寄交大陸上海市公證協協會存查。
當某甲持單身宣誓書至上海市準備辦理結婚,若大陸婚姻主管單位要求需驗證該宣誓書,則某甲則需到上海市公證協會驗證後使用。
單身宣誓書認證雖於本所當天可辦好,但海基會郵寄副本給大陸公證協會需約一個月左右時間,請民眾拿捏至大陸之時間。
民眾亦可上海基會網站查詢副本寄交大陸公證協會之進度。
立完遺囑後,許多人事物還會持續在變化,若遺囑人認為之前做的遺囑需要更改,可以撤回其遺囑全部或一部,或是立一份新的遺囑來推翻過去的遺囑,以因應最新的狀況,遺囑人可以自由處分其財產,他人是不能隨意干涉的。
辦理遺囑之公證或認證,除該遺囑之真正及效力可獲得確保以減少爭議外,本所依法會將該遺囑永久保存,遺囑人不必擔心遺囑滅失,造成後代無法確認遺囑人遺願之問題。
台灣已進入高齡化社會,年長者預立遺囑之觀念已漸漸為大眾所接受,然而遺囑乃民法所規定之要式行為,需須依法定方式辦理,否則即有無效之問題,不可不慎。
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遺囑方式有下列五種:
(一) 自書遺囑
由立遺囑人親自書寫遺囑全文(不得以打字為之),需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的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參民法第1190條)。
(二) 公證遺囑
由立遺囑人指定二位以上見證人,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再由公證人、見證人、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公證人記明其事由,使按指印代之(參民法第1191條)。
(三) 密封遺囑
由立遺囑人在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並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參民法第1192條)。
(四) 代筆遺囑
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之意旨,使見證人其中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參民法第1194條)。
(五) 口授遺囑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可採下述任一種方式辦理(參民法第1195條):
(1)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2)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上述五種遺囑方式,以自書遺囑最為簡便快速,公證遺囑由公證人筆記、代筆遺囑則為遺囑人無法自行書寫時使用,若不願他人知悉遺囑內容,則可以密封遺囑方式為之。另遺囑人於病榻無法外出,則可請公證人至病榻前辦理,惟須依公證法第123條規定加收費用二千元。
人一生難免碰到親友來借錢週轉者,但錢借出去後對方不還怎麼辦?
打官司要花大錢又曠日費時、舉證麻煩。
其實,只要辦理金錢借貸契約之公證並約定逾期未返還逕受強制執行者,您就可以直接以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對方或連帶保證人之財產取償,不必再打官司。
就房東而言,租賃契約經公證並載明強制執行條款者,房客若欠繳租金或租期屆滿不返還房屋者,房東就可以直接以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就房客而言,若房東拒絕返還押金,房客亦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不必再花費金錢時間打官司。
另外,依民法第425條第1項有關於「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也就是房東如果將房屋轉賣予後手,房客仍可對該後手主張租賃權存在,該後手不得趕走房客。
但這個「買賣不破租賃」之原則,依同條第2項規定,在未定期限之租賃或租賃期間超過五年以上者不適用之。
所以您承租房屋未定期限或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最好來辦公證,否則房東一旦換人,新屋主可能就會向您請求返還房屋喔!
本所可配合您的下班時間或假日辦理公認證,但請事先預約。
依公證法第8條規定,原則上需在事務所內為之,但若民眾有需要公證人外出辦理之必要情形時,則公證人可外出辦理,但須依法加收日費。
依公證法第13條規定,下列四種情形於公證書上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如契約一方有違反該約定,即可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也就是直接查封債務人之財產後拍賣取償,不必再打官司。
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
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
四、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
舉例言之,如果租賃契約經公證載明逕受強制執行者,承租人不給付租金或屆期不返還房屋;或出租人不願退還押金,就可直接以公證書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請強制執行,不必再花金錢時間打官司。
您可以上司法院網站查詢民間公證人名冊,或打電話到所屬法院的文書科或公證處詢問,而法院公證處亦有該轄區之民間公證人名冊可查詢。
例如本所屬花蓮地方法院轄區,您可洽花蓮地方法院公證處查詢。
我國自民國九十年起即將公認證業務開放予民間公證人辦理,讓民眾可就附近之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不必舟車勞頓遠赴法院,民間公證人所做成之公認證文件效力與法院完全相同,可讓您多一項選擇。
來本所辦理文件,不必像法院公證需自行至各櫃檯排隊掛號、繳費、影印、詢問,再至公證人辦公室等候,花費您許多寶貴時間。
您只要備齊文件或事先提供文件供公證人先行審閱,可以避免白跑,節省時間。本所亦可提供客製化之契約、文件供您使用。
因各種公認證事件應攜帶文件各有不同,請參考本所首頁「應備文件及參考書表下載」之說明。
原則上隨到隨辦,當天可完成。
本所有兩位民間公證人同時辦案,並另有專員協助,可大大節省您等候的時間。
若您能事先來電了解應攜帶文件,或事先提供資料讓本所先行準備,則更可大幅縮短辦理時間。
另有少部分特殊認證文件須依法向有關單位查證者,則須等候查證機關之辦理時間。
公證,是指公證人就當事人所為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親自見聞其過程,做成公證書。
認證,則為當事人就其所提出之文書,在公證人面前簽名或承認其簽名者。
其實,人自出生到死亡一生中,有許多事情都會與公、認證有關,從出生證明、學區公證、單身證明、留學、移民所需翻譯文件、公證結婚、工作證明、財力證明、學歷證明、金錢借貸、與人訂約、合夥、租屋、買賣不動產、授權,到分割財產協議、拋棄繼承、遺囑等等,都有機會辦理公認證,所以有人說,公證人就是民眾的法律規劃師,公證人會陪伴民眾對其生活中大小法律事項做規劃與安排。
公證就是多取得一份權利保障,預防紛爭、保全證據,讓您的法律文件的真正、效力獲得確認,祈使您在從事各項法律活動能夠更順利,所以只要您從事任何契約行為,或有法律行為及私權事實發生,只要在合法範圍內,我們都鼓勵您來公證或認證。
依公證法第108條至129條規定核定費用,本所收費與法院完全相同,不會額外加收費用,請參考本所首頁「公證費用說明」。